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823-88 UDC629.113.014:621-77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汽车非独立悬架、非驱动式前桥和非动力转向系的修理。修竣后的前桥和转向系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其它类型的汽车前桥和转向系的修理可参照使用。

1、前轴
1.1  前轴经探伤检查不得有任何裂纹。
1.2  当钢板弹簧座平面横向长度不大于160mm时,其平面度公差为0.4mm;大于160mm时,平面度公差为0.5mm。修理后钢板弹簧座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2mm。
1.3  当钢板弹簧座平面横向长度不大于160mm时,两钢板弹簧座平面在其公共平面法线方向的位置度公差为0.8mm;大于160mm时,位置度公差为1.0mm。
1.4  钢板弹簧座上U型螺栓承孔及定位孔的磨损量不得大于1mm。
1.5  前轴主销承孔与主销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6  前轴主销孔上、下端面对其轴线的垂直度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前轴主销孔端面修理后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2mm。
1.7  与圆柱形主销配合的前轴主销承孔磨损超过0.05mm时,应按规定的尺寸修理。
1.8  以两钢板弹簧座平面的公共平面为基准,前轴主销孔轴线内倾角的大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以垂直于该公共平面并过两钢板弹簧座定位孔轴线的平面为基准,前轴主销孔轴线扭转角不得大于30ˊ,该轴线在基准平面法线方向的位置度公差为4mm ;前轴两主销孔轴线间的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转向节
2.1  转向节经探伤检查不得有任何裂纹。
2.2  转向节轴颈公共轴线与主销孔公共轴线间夹角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3  转向节内、外轴承与轴颈的配合属间隙配合的,其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属过渡配合的,当基本尺寸不大于40mm时,最大间隙不大于0.040mm;大于40mm时,不大于0.055mm。
2.4  转向节衬套与主销及衬套与转向节主销孔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5  转向节上、下主销承孔轴线同轴度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6  转向节内侧两端面对转向节主销孔公共轴线的垂直度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7  转向节各部位螺纹的损伤不得超过二牙。

3、前轴与转向节的装配
3.1  转向节主销孔端面与前轴上端面装配后的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3.2  前轴与转向节装配应适度,转动转向节的力一般不大于1ON。

4、轮毂
4.1  轮毂应无裂损,轮毂各部位螺纹损伤不得超过二牙。
4.2  轮毂与内、外轴承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3  轮毂与制动鼓的结合平面对轮毂内、外轴承承孔公共轴线的端面全跳动公差为0.15mm。
4.4  轮毂与油封外圈的配合及尺寸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5  装合后的轮毂应有0.10~0.15mm的轴向间隙,并能均匀转动。

5、转向器
5.1  壳体及盖
5.1.1  转向器亮体及盖应无裂损,亮体与盖整个结合平面的平面度公差为0.l0mm。
5.1.2  壳体上两蜗杆轴承承孔公共轴线与两摇臂轴轴承承孔公共轴线的垂直度公差应符合表1规定。

两轴线间的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表1                             mm

壳体上两蜗杆轴承承孔外端面距离    ≤100    >100-160   >160
垂直度公差                        0.04    0.05      0.06 

5.1.3  蜗杆轴两轴承承孔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0.02mm,摇臂轴两轴承承孔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0.01mm。
5.2  蜗杆
5.2.1  蜗杆应无裂损。
5.2.2  蜗杆齿面及轴承滚道应无金属剥落及明显的阶梯磨痕。
5.2.3  蜗杆轴承与壳体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2mm。
5.2.4  蜗杆轴承与蜗杆轴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06mm。
5.3  摇臂轴
5.3.1  摇臂轴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端部花键应无明显扭曲。
5.3.2  滚轮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齿应无金属剥落和明显的阶梯磨痕。
5.3.3  摇臀轴端部螺纹的损伤不得超过二牙。
5.3.4  摇臂轴支承轴颈的径向全跳动公差为0.05mm。
5.3.5  循环球式转向器的转向螺母的滚道,应元金属剥落。滚球规格及数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直径差不大于0.0lmm。球与滚道的配合间隙不得大于0.05mm。
5.3.6  转向指销工作锥面应无金属剥落,更换时应成对更换,指销装入滚道后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5.3.7  摇臂轴轴承与摇臂轴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05mm。
5.3.8  摇臂轴轴承与壳体及与侧盖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18mm。
5.3.9  更换摇臂轴轴承时,该轴承与壳体及与摇臂轴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4  转向器装配与调整
5.4.1  双销式转向器在装合转向蜗杆时,转向器上盖调整垫片的厚度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装合后必须保证蜗杆中心在转向器壳内的正确位置。
5.4.2  装合转向摇臂轴前,转动转向轴所需扭矩一般应不大于0.8Nm。
5.4.3  转向器装合后,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其摇臂轴轴向间隙及转动转向轴所需扭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在全程内应转动灵活无漏油现象。

6、转向操纵机构
6.1  转向轴、转向传动轴、万向节叉、十字轴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6.2  转向轴的直线度公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mm

            转向轴长度               ≤630    >630-1000   >1000
            直线度公差               0.25    0.3        0.4

6.3  转向管柱与支座的最小过盈量不得小于原设计规定0.015mm。
6.4  转向管柱与衬套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6.5  转向轴与衬套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8mm。
6.6  转向万向节滑动叉与转向十字轴轴承及十字轴轴颈与轴承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028mm。
6.7  滑动叉花键套与转向传动轴花键配合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0.10mm。
6.8  转向操纵机构应转动灵活元卡滞现象,装配齐全,紧固可靠。

7、转向传动机构
7.1  转向摇臂、直拉杆、横拉杆、转向节臂及球头销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7.2  转向摇臂的花键应无明显扭曲。转向摇臂装入摇臂轴后,其端面应高出摇臂轴花键端面2~5mm。
7.3  直拉杆应无明显变形;横拉杆的直线度公差为2mm。
7.4  球头销及与其相配合的各部位应无明显磨损。装合横、直拉杆时,应保证各球头销轴颈小端低于锥孔上端面1-2mm,装合后各球头销应转动灵活、不松旷、不卡死。

8、检验规则

前桥及转向器装合后应按3.2及5.4.3条进行检验。

9、其它

9.1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9.2  前桥及转向系修竣后,各部位应装备齐全、润滑良好、连接牢固、锁止可靠、防尘装置完好。
9.3  前桥及转向系各部件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存放在通风、干燥之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公路学院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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