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鄂今天律法字【2011】第55号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陈琬红、何晓萍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及深
  圳巨潮网上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
  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1年5月13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569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2 %。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1)《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0年董事会报告》;

  (3)《2010年监事会报告》;

  (4)《2010年度财务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陈琬红、何晓萍

  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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