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号文核准,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本次新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00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
额为37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269,278.0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730,721.9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2
月21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1)00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
进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目前公司已经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余额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账号为:
453055830215215218094001,截至2011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180,65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精密滚针轴承及单向轴承总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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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账号为:
32001626743052501617,截至 2011 年 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64,55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
券的调查和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红刚、唐涛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华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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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华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